獎學金
SCHOLARSHIPS經113年1月8日第458次(112學年度第11次)行政會議通過
經113年6月17日第213次(112學年度第9次)擴大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點 為鼓勵外國學生就讀本校及在校期間安心就學,特依據教育部「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15條,訂定本校外國學生生活學習助學金辦理 要點。
第二點 就讀本校滿一學期,且當學期具本校正式學籍之外國學生(含赴姐妹校就讀修習學分之交換或研修生,不包括延修生),其前學期符合品行 優良、學業成績總平均八十分(含)以上,且操行成績於八十分(含)以上者,均得依本辦法申請「外國學生生活學習助學金」(以下稱本 生活學習助學金)。
前項品行優良係指前學期其行為表現無不良紀錄,或違反法令或校規情節嚴重者。
赴姐妹校就讀之交換生及雙學位生,如該校無操行成績供參酌者,以提交一封該校師長推薦函方式代之。
每學年當學期入學新生不受此限。
第三點 生活學習助學金核發額度,為每學期每名新台幣捌仟元整,每學期辦理乙次。已申領本校「清寒類」之各項獎助學金及已獲得我政府各機 關提供之獎學金或校外其它單位之全額獎學金者,不得申請本生活學習助學金。
第四點 當學期如有休學、退學者,視為自動喪失生活學習助學金申領資格。
凡經休學並辦理復學者,當學期得以使用休學前一學期成績申請,各學期成績限申請一次,核發額度依前條規定辦理。
第五點 本生活學習助學金申請期間第一學期為10月1日起至10月15日止,第二學期為3月1日起至3月15日止,由外國學生自行至學生資訊系統點 選國際獎助學金線上申請,凡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第六點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准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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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 請於申請時間內,請至銘傳大學學生資訊系統申請
申請步驟:
1. 進入學生資訊系統
2. 點選[申請/填報]
3. 點選[國際學生獎助學金申請]
4. 點選[外國學生生活學習助學金]
**申請後請確認有收到系統回覆申請信件**
為協助外籍運動績優學生順利進入本校就讀,幫助學生安心就學與生活學習,並激發向上精神,提升本校運動代表隊競爭力,為校爭光,體育室訂定外籍運動績優學生生活學習助學金補助辦法。
第一條 為招收大學部外籍足球、籃球運動績優學生,以提升本校運動代表隊實力,活化生活學習助學金使用,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招收專長:男子足球、男子籃球。
第三條 申請資格:符合下列三項資格者方得申請。
一、非中華民國國籍人士。
二、年齡23歲以下。
三、具運動競賽優異成績。
第四條 審查文件:
一、基本資料:
(一)履歷自傳一份。
(二)護照證件或國籍身分證影本。
(三)二個月內正面半身脫帽照片。
二、運動成績證明:
(一)參賽資歷與證明:國家代表隊,州、縣市、區域代表隊,學校代表隊、俱樂部等特殊經歷運動代表隊員證明及競賽成績證明等影本文件(正本備查)。
(二)個人技術影音資料:參加運動競賽影片或運動技術表現影片3~5分鐘。
第五條 獎勵方式:申請本項助學金者,將依審查文件評核A、B、C級補助。
一、錄取為A級:第一學年全額補助學雜費、營養費、學校四年住宿(含寒暑假期間)。
二、錄取為B級:第一學年補助學雜費二分之一、營養費、學校四年住宿(含寒暑假期間)。
三、錄取為C級:第一學年補助營養費、學校四年住宿(含寒暑假期間)。
四、錄取為A級獎勵之足球項目學生,本校將推薦申請陳柏良足球公益信託獎助學金,每月新台幣20,000元整。
五、本項獎勵方式第一至三款補助,第二學年起依「銘傳大學男子籃球隊生活學習助學金補助辦法」或「銘傳大學男子足球隊生活學習助學金補助辦法」辦理。
第六條 申請本辦法之運動績優國際學生,須通過本校國際學生入學申請審查,未通過入學申請審查者,則註銷補助資格,得依序遞補,錄取依招生公告為準。
第七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銘傳大學陳柏良足球公益信託獎助學金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為「陳柏良足球公益信託」補助本校足球隊獎助學金,協助本校足球發展,幫助學生安心就學,激發足球向上競爭力,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補助方式:
一、補助名額:自112學年度起,每年外國籍與本國籍足球專長學生各一位(名額可流用)。
二、補助金額:每名每月新台幣貳萬元整。
三、補助期程:在學期間四年為限。
四、申請資格:
(一)足球運動資歷與競賽成績有卓越表現之新生。
(二)已獲補助之在學學生,上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在七十分(含) 以 上、操行分數八十分(含)以上者。
五、申請方式:依公告日期,備妥相關證書、獎狀或證明文件,繳交體育室。
六、錄取公告:經審查會審核後公告。
第三條 審查委員由陳柏良足球公益信託與銘傳大學共同組成,每年審議新生及已獲補助之在學學生資歷,確定新學年度補助名單。
第四條 已獲補助之學生當學期如違犯校規記大過或發生重大違規事件,得取消其受獎資格,其名額得轉補助其他優秀學生。
第五條 獲補助之學生須參加校代表隊訓練與競賽活動,未參與訓練、競賽、中途休學、退學者,即不得繼續領取本項補助款。
第六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民國105年9月5日 第142次擴大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擴大並鼓勵僑外生就讀本校國際學院,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凡當年度取得入學資格進入國際學院就讀之僑外生,即享有入讀年級第一年(含上、下兩學期)自動學費優惠減免。
春班入學者以當學期起計算一學年(含下、上兩學期),比照秋班入學學生享有學費優惠減免。
第三條
就讀一年級者,自動享有當學年度上、下兩學期 之學費40%優惠減免。
第四條
就讀二年級者,上一年度(含上、下學期)成績總平均皆在65分以上,二分之一以上學分及格,以及上、下學期操行成績皆達80分以上者,即享有二年級學費30%優惠減免。
當年度經提編後即入讀二年級者,自動享有學費30%優惠減免,不受上述成績、科目及格數及操行成績限制。
第五條
就讀三年級者,上一年度(含上、下學期)成績總平均皆在70分以上,二分之一以上學分及格,以及上、下學期操行成績皆達80分以上者,即享有三年級學費20%優惠減免。
當年度經提編後即入讀三年級者,自動享有學費20%優惠減免,不受上述成績、科目及格數及操行成績限制。
第六條
就讀四年級者,上一年度(含上、下學期)成績總平均皆在70分以上,二分之一以上學分及格,以及上、下學期操行成績皆達80分以上者,即享有四年級學費10%優惠減免。
第七條
凡辦理休學及退學者,當學期不得享有學費優惠減免;並應依正常學雜費退費標準規定計算應繳學費;學生已繳交之優惠學費超出應繳學費者,退還差額,不足者補繳。
凡辦理休學者復學後,當學年(含上、下學期)不得享有學費優惠減免資格,隔年依就讀年級、成績、學分及格數及操行成績等享有學費優惠減免;如因操行、學業成績不及格或因犯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致遭休學者,復學後不得享有國際學院學費優惠減免。
第八條
凡獲台灣政府補助之「台灣獎學金」及「國合會獎學金」等其它全額獎學金受獎生不得享有並申請本項學費優惠減免。
第九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准後自105學年度起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李創辦人應兆博士紀念獎學金—優良學生獎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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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為紀念 李創辦人應兆博士創建本校,其篳路藍縷,慘淡經營,備極艱辛之堅忍精神,特設置本獎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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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本校大學部在學學生(不含延修生)具有下列條件者即可獲得本項獎學金。
(一)學業成績八十分(含)以上,操行成績八十六分(含)以上。
(二)名列學期班級成績排名前三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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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每班三名,但學業操行成績未達前條第一款之標準者即不予核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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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學期班級成績排名第一者,每名獎學金金額新台幣壹萬元。班級成績排名第二者,每名獎學金金額新台幣伍仟元。班級成績排名第三者,每名獎學金金額新台幣貳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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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學期研究所碩士班成績排名第一者,每名獎學金金額新台幣伍仟元。班級成績排名第二者,每名獎學金金額新台幣參仟元。班級成績排名第三者,每名獎學金金額新台幣貳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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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項獎學金自九十五學年度起實施。
銘傳大學菁英海外留學計畫獎勵金作業辦法
101年5月21日行政會議通過
104年12月21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12年6月5日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主旨>
為獎勵優秀學生赴海外姐妹校參與交換及雙聯計畫並培養學生,以拓展國際視野,並鼓勵勤學向上的精神,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資格>
本辦法獎勵對象需為本校具正式學籍之學生(不含具中國籍學位生),申請人出國研修之學校須為與本校簽署合約之姐妹校且赴國外就讀期間,應保有本校在學身份。獎勵研修類型包含:
一、參與交換計畫者:需修滿所屬學制規定之正常修業年限至少一學期(含)以上並修讀姐妹校學分,且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於申請期間提出申請:
(一)、大學部學生前一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七十分(含)以上,且操行成績八十四分(含)以上者。
(二)、研究所學生學業成績總平均八十分(含)以上,且操行成績八十四分(含)以上者。
二、參與雙聯計畫者:需修滿逾半所屬學制規定正常修業年限,並應同時符合下列二項條件,於申請期間提出申請:
(一)、前一學期學業成績經換算後大學部學生達本校成績總平均七十分(含)以上,研究所學生學業成績總平均八十分(含)以上。 申請時前一學期如為本校成績應符合操行成績八十四分(含)以上。
(二)、當學期完成雙方學校註冊。
三、已獲得政府單位之獎學金或其他校外單位之全額獎學金者,不得申請之。
第三條 <獎勵金之金額>
研修類型為參與交換計畫者,其獎勵金金額以參與菁英海外留學計畫地區為準,同一申請人,同一教育階段,以補助一次為限,說明如下:
一、亞洲地區以每名新臺幣壹萬元整為原則;
二、非亞洲地區每名新台幣貳萬元整為原則;
研修類型為參與雙聯計畫者,獎勵金提供至多新台幣壹拾貳萬元整,分次於每學期提出申請,經審查後符合資格者每次核發新台幣貳萬元整。
參與雙聯計畫者應於規定正常修業年限內取得雙方學校學位畢業證書,並得另申請餘額肆萬元整。如未於上述規定修業年限內完成雙方學位且未提交雙方學校畢業證書者,不得要求申請前述金額。本計畫受獎生因赴外留學涉及獎勵金權利義務,應依與本校簽訂之行政契約書辦理。
為鼓勵清寒優秀學生出國研修,持有效之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補助證明(須為各縣市政府行政主管機關開立)之清寒優秀學生,且在學學業成績優異者(以每系排前三名為原則),基於獎優原則,獎勵額度為出國研修補助上限金額之二倍。
獲獎勵學生於回國後應配合協助相關國際教育推廣活動。
國際教育委員會得視經費來源及額度狀況,酌予調整。
第四條 <申請辦法>
參與交換計畫者,獎勵金申請期間第一學期為10月1日起至10月15日止,第二學期為3月1日起至3月15日止。申請者需於申請期限內至學生資訊系統完成線上申請獎勵金作業,並備妥領據向國際教育交流處提出申請。
參與雙聯計畫者,配合海外各國學制差異,申請者應於當學期完成雙方學校註冊後,於本校期中考週當週計算起二週內至學生資訊系統完成線上申請獎勵金作業。另備妥領據、交換學校上學期成績單及當學期完成兩校註冊繳費証明向國際教育交流處提出申請。
凡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請、所備文件未全或資格不符者,不予受理。
申請人所繳交之申請表件,不論核准與否,概不發還。
第五條 <審核程序>
獎勵名單之決定,由國際教育委員會核定之。
補助經費之來源,由教育部高等教育深耕計畫經費或學校編列經費支應,計畫編列經費項目依「銘傳大學高教深耕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規定辦理。其實際核給之金額、獲補助案件數及經費之增減,得視當年度經費總額與整體計畫發展,依實際情形調整之,且補助金額依編列經費額度內覈實報支,超支或未列之項目不予補助。
第六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擴大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擴大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4月23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銘傳大學臺灣獎學金實施辦法」,為依教育部「臺灣獎學金作業要點 修正規定」及外交部「臺灣獎學金作業要點」規定訂定。
第二條 受獎生資格
本辦法所稱受獎生為具正式學籍,由各駐外館處、教育部及外交部等相關部會函報本校之名冊。
第三條 受獎期限
獎學金年度受獎期間,為每年9月1日起至次年8月31日,自受獎人抵達本校註冊當月起至受獎期限屆滿、畢業、休學、退學或獎學金受註銷月止。
第四條 獎學金核發
受獎生於抵校註冊後,除首次領取獎學金係由當學年度9月及10月獎學金合併共同核發外,日後統一由本校於每月1號核發予受獎生(遇星期假日順延核發)。受獎生不得同時受領我政府機關(構)或學校所設置之獎補助金,如重複領取經查證屬實,將函報相關部會註銷其受獎資格,並追繳獎學金。
教育部台灣獎學金受獎生由教育部核實補助每學期學雜費計新臺幣四萬元(含),每學期學雜費超過新臺幣四萬元部分由本校提供生活學習助學金。
第五條 獎學金停發或註銷
受獎生如有下列情事之一,應予停發或註銷獎學金
一、 受獎生需配合本校學則、校內相關規定及教育部及外交部規定辦理。如有休學、受退學處分或其他應停發或註銷受獎資格之情事發生,將即刻停發或註銷其獎學金。
二、 因故休學或退學者,註銷受獎資格並停止發給生活補助費;其已逾當月十五日者,不予追繳當月所發生活補助費。學費及雜費補助款依本校退款規定,向受獎生追繳全額。
三、 教育部受獎生在臺不得非法工作(含打工),如未經教育部核定續獎資格,或未透過本校專案函報教育部,即在臺工作者,經查獲除立即註銷其受獎資格外,並應繳回自聘僱日起已獲領之本獎學金生活補助費。
四、 每學期註冊時,受獎生未能需於開學四週內,向國際教育交流處提具居留事由為就學之外僑居留證影本,或於受獎期間變更為就學以外之其他居留事由。
五、 教育部每月曠課時數超過三分之一,經查證屬實,則停發不在學月份生活補助費,並視實際情況由本校註銷其受獎資格。
六、 大學部、碩士班及博士班受獎生各學期學業平均成績經本校審核後未達標準者,停發下學期首月獎學金一個月(第1學期停發2月/第2學期停發9月)。成績標準如下:
1.教育部大學部受獎生最低七十分,研究所受獎生最低八十分。
2.外交部大學部受獎生最低六十分,研究所受獎生最低七十分。
近二個連續學期學業平均成績未達上述標準者,註銷自下一學期起之受獎資格。
第六條 學費代扣申請
一. 申請人需於每學期期末考前二週內至學生資訊系統進行線上申請學費代扣作業。
二. 代扣金額以繳費單所列金額為準,每學期以四個月扣除之,其餘款項全數逐月發放受獎生。扣除費用期間於第一學期為九月至十二月,第二學期為二月至五月。
三. 申請學費代扣者,如上學期學業平均成績不及格,應扣除當學期首月獎學金全額後,於次月起三個月為學費扣除期間。
四. 教育部受獎生不適用學費代扣申請。需申請代扣者,另案呈報批可後得方以適用。
第七條 返國機票申請
外交部受獎學生於離臺二個月前填具「外交部獎學金學生機票申請表」並核章後,向國際教育交流處辦理申請返國機票。但太平洋島國受獎學生應於離臺三個月前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及教育部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銘傳大學 MCU TaiwanICDF programs http://taiwanicdf.mcu.edu.tw/new/en/node/41
財團法人國際合作基金會 獎學金介紹 TaiwanICDF scholarship https://www.icdf.org.tw/wSite/mp?mp=2
銘傳大學東南亞地區外籍學生助學金辦法
102年6月25日學務會議修訂通過
101年6月27日學務會議修訂通過
100年6月16日學務會議修訂通過
99年5月31日學務會議修訂通過
95年5月25日學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 因東南亞地區國情特殊,本校為協助該地區外籍學生就學及生活補助,特設本助學金。
二、 凡在本校大學部一般科系就讀之東南亞地區學生(延修生除外),其上一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達八十分(含)以上,以及操 行成績八十分以上者,得申請本助學金。(每學年第一學期大一入學新生不受此限)。
三、 已申請本項助學金之外籍學生不得再申請本校「清寒類」之各項獎助學金。
四、 本助學金金額為每學期每名新台幣捌仟元整,每學期辦理乙次。
五、 本助學金由國際教育交流處初審後,送獎學金審查委員會審查。
六、 本辦法經學務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准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 113學年度起已合併至[外國學生生活學習助學金要點]
** 各項獎學金詳細資訊,請參考各項獎學金要點為準 **
Q1:何處可得知獎學金訊息?
A1:各獎項皆公告於:銘傳一週及銘傳大學國際教育交流處-獎學金網頁公告
全校獎學金資訊請看學務處-學務專區-[就學補助]。
Q2:獎學金申請截止日期?
A2: 每項獎學金申請截止日期不相同,最遲秋季班於每年10月15前,春季班於每年3月15日前。
Q3:何時知道獎學金申請結果?
A3: 申請春季班於每年5月上旬公告結果,申請秋季班於每年12月上旬公告結果。
Q4:辦理申請時注意事項?
A4:1. 學生資訊系統申請。
Q5:每學期是否只能申請乙項獎學金?
A5:本校外國學生獎學金為入學獎學金,春、秋兩季皆可申請以一次為限。入學後,學生成績優異可以向學務處提出各項獎學金申請。(依本校外國學生獎學金設置辦法及各獎學金規定)。
Q6:獎學金是每年提供的嗎?如果今年我錯過了,明年可以再申請一次嗎?
A6:銘傳大學獎學金提供以每學期的方式,但是會取決於學校當年度獎學金預算而不用。同時,學生需要自行提出申請且有符合的成績及各相關要求文件才行。
Q7:我已經獲得其它獎學金了還能申請銘傳獎學金嗎?
A7:如果你獲得的是台灣政府提供的獎學金,你就不能再申請銘傳大學的獎學金。
Q8:我可以獲得多少銘傳大學外籍生獎學金呢?
A8:銘傳大學外籍生獎學金非固定金額,需視當年度預算,符合申請學生人數及委員會決定獲得金額多少。
Q9:我適合申請那一種獎助學金呢?
A9:只要你註冊銘傳大學,所有的外籍學生都能申請”外籍學生獎助學金”。臺灣獎學金需向各國家的駐台灣代表處申請。
Q10:政府獎學金跟學校獎學金有什麼不同呢?
A10:二者提供的獎學金金額不同,臺灣獎學金包含了學費或生活費補助;其它校內各獎學金金額是不固定的。
A11:我要如何領取獎學金呢?
A11:有台灣任何銀行帳戶後,請到學生系統登錄,學校會採用銀行匯款方式;若未有銀行帳戶學生,要需帶著學生証及居留証(或護照)雙證件到台北出納組/桃園總務組領取現金。
Q12:國教處負責獎學金人員?
A12:國際教育交流處-朱亭佳
** 各項獎學金詳細資訊,請參考各項獎學金要點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