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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本校交換計畫說明

國際姐妹學校學生申請至本校留學交換計畫者,應詳讀「赴本校交換計畫說明」,充分了解相關規定與確實遵守。

第一條 本校為落實國際教育交流,針對申請赴本校學習之國際交換學生訂定本作業辦法,使其順利進入本校學習。
第二條 國際教育交流處所辦理的交換計劃,僅限與本校簽有校級交換學生合約之學校,未簽有校級交換合約之學校無法辦理。
第三條 本校尚有一些屬於各院、系、所之個別交換學生計劃,乃各院、系、所單獨與該國外學校之單一院、系、所簽定之計劃,此類交換計劃必須直接與該院、系、所承辦人洽詢。由校級各單位因特殊計劃、個別合作案、專款基金等所收之短期交換學生,得直接由承辦單位辦理。但學生資料仍需交國際教育交流處存檔備查。
第四條 若合作協議上無特別規定,申請九月入本校選讀者,應在五月三十日以前將所有文件(電子掃描件)繳交至本校國際教育交流處:申請二月入本校選讀者,應在十一月三十日以前將所有文件(電子掃描件)繳交至本校國際教育交流處。所有申請文件皆需透過申請人所屬學校之國際教育交流機構發至本校。本校交換學生不接受個人申請。

第五條 申請人需檢附下列文件。若文件不齊全,審核進度將延遲:
一. 交換學生入學申請表乙份(表格由本處提供)。
二. 歷年成績單乙份。
三. 在學證明乙份。
四. 留學說明書A4一張。
五. 護照影本。
六. 最近二吋相片一張。
七. 麻疹、德國麻疹疫苗接種證明文件或抗體陽性報告(英文版)

第六條 本校國際教育交流處將於申請截止後一個月內進行審核,並寄發正式交換生之入學通知信函。
第七條 交換期限至多一年。
第八條 交換學生需繳交所屬學校之學雜費。於本校選讀期間之費用,均依各交換學校與本校簽定之合作協議之規定辦理。協議中未規定者,學生需自行負擔。
第九條 交換學生於本校選修之科目,一學期至多二十五學分。
第十條 交換學生欲選修華語課程,應於申請文件欲選修課程中註明,並檢附相關華語程度之說明或推薦信。
第十一條 本校將為交換學生保留宿舍,房間由學校分配。若申請人選擇外宿或遷出宿舍,必須告知本校。
第十二條 凡居留四個月以上交換學生依法皆須加入全民健保。
第十三條 交換學生需在該居住國申請觀光簽證入境。於本校註冊後再向外交部申請學生簽證。
第十四條 交換學生須遵守本校校規。
第十五條 交換學生在本校學習所取得的學分,由本校教務處發給英文成績單,完成交換事宜。其後續之學分轉換處理乃該生之所屬學校負責。
第十六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 銘傳大學歡迎尚未簽有交換合約之學校選派外國選讀生至本校學習,學生須繳交本校學雜費並遵守本校校規,詳細規定請見「銘傳大學招收外國選讀學生辦法」。外國選讀生申請表格請連結至”資料下載”。